据此前警方通报,嫌疑人赵某(男,23岁)与事主朱某(女,22岁)通过社交活动认识,后双方多通过网络工具交流,偶尔见面。2020年7月4日,赵某邀请朱某在深聚餐。期间,赵某趁朱某离开餐桌时,向其饮用的水杯内投放白色粉末( 据赵某称其在国外留学时购买),试图让朱某饮用,寻求刺激。此举被餐厅员工发现后及时将水杯换走,并告知了朱某。后朱某向警方报案。7月15日,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福田警方已依法对涉嫌的嫌疑男子赵某
然而,让网友眼镜大跌的是7月30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对赵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也就是说,赵某的犯罪罪名并不成立,相信这让许多网友一时难以转变,明明是犯罪怎么检方不批捕?
首先,这是由我国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体制决定的;其次,我们为深圳福田检方对法律的坚守而点赞,毕竟在这样的氛围下,不批准逮捕承受的压力要远远大于批捕;最后,我们还要为深圳市民的法律素养点赞,“检察机关在作出不逮捕决定前,认真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向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向其详细告知了不服不捕决定后可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女方没有采取极端、暴力方式,而是依法维权,这值得尊重。
二是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对嫌疑人赵某某身上缴获的药物作出的鉴定意见,并结合扣押的药物说明书,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份,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
综合证据看,本案尚达不到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因此,福田检察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对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福田检方特别强调: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案件尚未终结,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取得新的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我们看到,福田检方存疑不捕,适用的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表现为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当事实在数罪与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裁定为一罪;就从重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此外,这一原则还适用于诉讼前提条件,如无法确信某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司法实践中就有“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与其增以有罪,宁失过以有赦”的“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宁可错赦不错增罪”的宽刑、慎刑思想。这些古代刑法思想与现代刑法观念是相通的,理应充分发扬。
众所周知,辛普森案的精彩就在没有证人和证物的情况下,辩方充分利用美国社会矛盾,成功击败的诚信,让陪审团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指导下,判被告无罪。
我们国家古代有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所谓“行政兼理司法”,是指地方行政长官就是本地的司法官员,负责本地案件的审判工作。在行政长官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虽然总有一些属吏、僚佐作为辅助性人员参与其中。但是,无论是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实质上看,属吏、僚佐都没有独立的地位,只有当地的行政长官才是该地的司法长官,才有资格审理案件、裁决纠纷。这就是从秦汉以来延续了两千年的“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但到了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新政权的建立,随着新政权对于国家权力结构、权力关系的深度规划和全面塑造,随着司法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的普遍设立,司法与行政已经实现了制度化的分立。
早在1608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希望能亲自参与司法审判。他认为,既然法律是基于理性的,而他自己与法官一样是有理性的人,由他进行审判也是合情合理的。当时的官柯克毫不犹豫的反驳道:“诚然,上帝赋予了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鉴于此,陛下并不适合进行司法审判。”
皇帝不懂法律,即便是在我国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就已经出现了像皋陶这样的司法者、裁判者,以及他所创造出来的,以独角兽作为辅助工具的审判方式。这说明我国古人也强调司法的专业性。
我于刑事法律多年没有接触,但“女子在深圳遭男伴下药”案或许值得我们沉思,什么是法律的专业性?怎么样保护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利益?怎么样看待当前的司法热点案件?特别是在群情激愤、众声喧哗的大潮流下,怎么样坚守法治底线,何去何从,或许是我们民众特别是法律人都应该思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