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名叫燕子的受害人在电话中含泪向警方报警,燕子透过电话向警方描述了自己被一个网络上的“身体治疗师”了大量的钱财。
这个名叫贾某龙的者,是个辍学后步入社会的年轻人,他的生活平淡无趣,对未来感到迷茫无助,但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他找到了一个他认为能改变命运的方式——网络。
一夜暴富的梦想驱使贾某龙下定决心,要成为一名网络者,他开始深入研究各种理疗知识,掌握相关专业术语,决定以“身体治疗师”的身份进行。
贾某龙抓住了机会,自诩为专业治疗师,承诺能够用非常规的方式帮助燕子治疗疾病,他用其他账号冒充曾经接受他治疗并成功康复的“病人”,大力推荐这位“大师”,成功地让燕子上钩。
在取得燕子的信任后,贾某龙开始实施他的计划,编造出燕子体内阴气过盛的谎言,使她深信只有通过与他结合的特殊治疗方式才能恢复健康。
他开始在网络上冒充多种身份,如“阴阳师”和“风水师”,以此来进一步扩大他的网,以期骗取更多的人,他的行为变得越来越猖獗,他的手法越来越狡猾,骗取的金额也逐渐增多。
警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调查,发现他涉嫌多起和勒索案件,涉及的金额高达300多万元人民币,更为严重的是,还有7名女性受害者因为被他以相同的理由诱骗,而与他发生了性关系。警方通过精细的追踪和审查,最终成功地将他逮捕。
网络一般是指通过网络渠道,如社交媒体、电子邮件、聊天软件等,以虚假的身份或者虚假的事实欺骗他人财产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贾某龙在网络上冒充“身体治疗师”、“阴阳师”和“风水师”等多重身份,通过编造谎言,欺骗他人,骗取财物。这种行为明显满足了网络的定义。他利用网络这个工具,通过虚假身份和虚假事实,达到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
对于网络,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贾某龙的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构成罪的,并且由于其在网络上实施,可以视为网络。
罪的构成主要依据是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利用他人无法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
在此基础上,对于贾某龙的行为是否构成罪,我们需要深入探讨,例中,贾某龙通过欺诈手段使燕子以及其他女性受害者产生了误解,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行为。
他们的“自愿”并非基于真实的情况和充分的了解,因此他们的同意实际上是在欺骗的基础上得出的,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自愿”,所以已经属于违背妇女真实意愿进行性行为了,所以贾某龙判处罪是合理性为。